1 月 5 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1 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 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李某某等 6 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 6 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