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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

[2024-01-10 18:27:35] 编辑:星空彼岸 点击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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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新经纬1月10日电上海市政府网站1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若干措施》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二条。具体来看,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 .....

中新经纬 1 月 10 日电 上海市政府网站 10 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下称《若干措施》 ) 。其中提到,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

《若干措施》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二条。

具体来看,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方面,《若干措施》提出,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推动股权投资要素集聚,通过公布渠道、限时办理、市区并行等安排,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集聚区新设或迁入,对优质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机制,加快办理效率。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风险早期通报及处置协作,促进行业 " 扶优汰劣 "。

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到,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 ( CVC ) ,对其设立的 CVC 机构可比照股权投资机构享受专项扶持政策。吸引 CVC 基金在沪发展,为 CVC 基金募资、展业等提供支撑,推动上海市各类产业园区与 CVC 基金合作联动,放大产业链集聚效应。

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方面,《若干措施》指出,做好国家级基金在沪投资服务,在加强全国社保基金长三角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落地服务的同时,做好其他国家级母基金、央企基金等的对接引进,推动加大在沪投资布局。支持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加大对上海市重点产业和硬科技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引导上海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控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研究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创新试点。

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通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 " 浦江之光 " 科创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

支持各类主体在沪发起设立 S 基金,股权投资集聚区对 S 基金新设 ( 迁入 ) 建立绿色通道,对 S 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母基金等加大对 S 基金的投资布局。

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有序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方面,《若干措施》提到,做好创投行业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建立完善证监、发改、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精准推送、应享尽享。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创投企业或个人合伙人给予阶梯绩效奖补,引导长期投资。

开展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对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结合其投资期限和退出后再投资情况,给予阶梯绩效奖补等政策支持。

推动行业联动创新发展方面,《若干措施》要求,依托上海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等制度创新,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联动优势,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股权投资机构发债、投贷联动创新以及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 QFLP ) 试点等多个方面推动行业联动创新。

支持合格股权投资机构发行 5 — 10 年中长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参与 QFLP 试点的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三者之一满足经营、管理或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 5 年经验等条件的,支持其在中基协登记。推动 QFLP 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优化试点申请和变更流程,便利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 QFLP 试点投资实体企业。 ( 中新经纬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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