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首个!江苏公检法出台新规指引办理商业秘密刑案....

国内首个!江苏公检法出台新规指引办理商业秘密刑案

[2024-01-08 15:37:37] 编辑:梵心人生 点击量:29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现代快报讯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近期,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 .....

现代快报讯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近期,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

国内首个!江苏公检法出台新规指引办理商业秘密刑案

关于商业秘密认定,《指引》明确,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关于被害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 " 为公众所知悉 " 的认定。一是明确了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的时间点,即请求保护的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二是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的多种方式,不限于技术鉴定。此前的实践中,有关单位一般要求被害人报案时就其主张保护的信息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提交鉴定意见,权利人必然要去委托鉴定,公众对此意见较多。考虑到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本身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鉴定来查明,《指引》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的多种方式,即可以依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三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关信息已 " 为公众所知悉 " 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线索。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指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可以提出相关信息已经公开的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供办案机关查证,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参与刑事程序。

关于认定 " 情节严重 " 和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总体思路。《指引》就不同入罪标准的认定分别进行了细化。考虑到实践中因侵犯商业秘密 "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 的情形并不多见,《指引》明确,考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时,仍可以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目前,办理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技术鉴定方式查明技术事实较为频繁。有的案件立案前,被害人已委托鉴定,事后有关单位又重新鉴定,有一个案件前后共鉴定六次。这不仅提高了立案侦办的门槛,造成办案周期被无限期延长,同时因鉴定费用高而增加维权成本,有的权利人或畏于高额鉴定费而放弃寻求刑事救济,特别是有关单位仍需要重新鉴定,造成经济成本及资源浪费,增加泄密风险。为此,《指引》明确,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决定,如通过召开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等方式能够查明技术事实的,可以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指引》还明确了一些无需技术鉴定的情形,如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是否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以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等,并规定鉴定事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将一些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的内容,或者属于法律判断内容等无需委托鉴定的事项,交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判定。

热门搜索: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 0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投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