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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保护“地球之肾”,江苏提档升级湿地保护举措

[2024-01-13 12:48:31] 编辑:期汇财经 点击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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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 .....

湿地被誉为 " 地球之肾 "" 物种基因库 ",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1 月 12 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将从五个方面对大美湿地保护举措 " 提档升级 "。

以法治力量保护“地球之肾”,江苏提档升级湿地保护举措

△ 于同化 / 摄

明确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

条例明确了湿地是什么。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有哪些?条例规定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结合江苏实际,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滨海湿地、小微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

湿地由谁管?条例规定实施湿地总量管控。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大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除外。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注重强化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

湿地怎么管?条例注重强化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到 2025 年 " 湿地保护率达到 48% 以上 " 的目标要求。紧扣这一目标,在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规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在利用方面,强化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明确基于自然的湿地修复路径,湿地修复实行 " 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 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湿地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强化监督管理,形成保护合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徐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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